首页 >

[学术观点]刘平:反迷信,还是反宗教? ——南京国民政府道教律令评析

作者:刘平

发表时间:2019-03-10

1720人




摘要:道教是中国土生土长的宗教,明清时期流于世俗,至晚清,道教趋于没落。至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政府开展 “破除迷信运动”,对道教、佛教抑制尤甚。道教原本包含了大量民间信仰的内容,国民政府站在 “反迷信”立场,制定了一系列管理道教的政策,导致道教发展停滞、疲弱,甚至徒有其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是一个由旧到新、传统与现代相互交织的时代,抑制性道教政策的制定有其必然性,道教发展也因此涂抹上了浓郁的时代色彩。道教在这一特殊历史时期的发展折射出时代特点,值得研究。 

关键词:南京国民政府;道教;律令;反迷信;宗教

原文发表于《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01期,文章内容有删改



一、改弦易辙:新政府的宗教(道教)律令之制定背景


民国建立后,北京政府的统治有 16 年之久。在这个被后来的国共两党涂抹了太多阴暗色彩的“北洋” 时期,就社会文化而言,虽有政府推动庙产兴学之事,但社会、民众没有被纳入被改造的模子。国民党于1927年成立南京国民政府,次年即开启 “训政”,目的在于 “训民”,在诸多训政措施中,“破除迷信运动” 颇为引人注目,从国民政府制定的相关法规政策来看,其主要目的在于把宗教(道教)纳入到稳定政权的轨道之中,对于相关律令的受体来说,其作用是强制性的,其影响是消极性的。在后人看来,在特定的历史环境中,这些律令的制定是国民政府受多种因素发力的结果,笔者以为以下几点特别值得注意。


(一)历史因素

1927 年 4 月,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国民党据有承上启下的特殊地位,其党义中的三民主义、民主共和、军政训政宪政阶段论等内容决定了其改造旧中国、建设新社会的路径带有诸多暴力、不确定的因素。问题是,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到袁世凯政府的 《中华民国宪法》,都规定人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直接开展一场 “反宗教运动”是不可能的,但拿那些散漫无边的民间信仰开刀,进而管控宗教却是可行的,于是 “破除迷信运动”很快被提上议事日程。


(二)政治因素

政治需要思想支柱,宗教需要社会基础, “现代性”与传统文化的冲突在这个时期已经显露无遗。国民党有意压抑道教、佛教,瓦解守旧的传统文化,在思想意识上与西方国家达成共识,赢得其认可和支持,而西方国家对宗教、信仰的重视,使得国民政府试图以此作为突破口,借此实现中国宗教管理事业的重大转变。统治者青睐基督教、天主教,希望它们能够成为自己思想的代言者,民国时期西方在华教会大学的蓬勃发展即是一个缩影。


(三)道教教团失去经济、政治基础,传统地位动摇,自身衰败,缺乏生气

传统道观经济除了某些时候的朝廷敕命赏赐及官府拨款以外,主要依靠土地收租和信徒(尤其是富户)的捐赠。至于山野道观,则香火不盛,风雨飘摇。

清末以降,庙产兴学之风绵延不绝,最终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形成政治性的 “庙产兴学运动”和 “破除迷信运动”(两者是一体两面的关系)。1928 年,南京政府内政部长薛笃弼在全国教育大会上提议,没收寺产,充作教育基金,改寺院为学校。至 1935 年,全国教育会议重新通过将全国寺产充作教育基金、所有寺庙改为学校的决议。


明清两朝对于佛道二教的管控,导致二教势力日渐式微,也形成了佛道对于朝廷的政治依附性。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反迷信” 成为官方主流意识形态,同时基督教在中国的影响进一步扩大,佛教道教逐渐失去政治基础,地位急剧降低。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道教的理念与功能无法迎合时代需要。道教注重个人修炼,缺少社会关怀,即使拿道教研究的杰出人物陈撄宁来说,他注重的是养生,所开创的仙学思想极少涉及与政治社会的关系。与基督教相比,道教对国民党建立政权没有什么帮助,相反,它有可能成为社会发展的绊脚石,在政府方面来说,又不能完全放任不管,如此便产生了相应的管理政策。

二、管理还是压制?——南京国民政府道教律令之相关内容

(一)信教自由与限制信仰

南京国民政府在宗教管理方面制定的法律与政令,在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方面,对所有宗教基本上都适用。这一类律令主要有《人民团体组织方案》 《文化团体组织大纲》与 《文化团体组织大纲施行细则》等。国民政府规定宗教团体属于文化团体,上述法规也适用于管理宗教团体。


南京国民政府对宗教实行保护政策,承认宗教存在的合法性,允许人民自由信教,保护宗教事务的发展有法律文本的体现。但是,国民党与国民政府在宣称保护信教自由的同时,又对宗教及信仰加以限制与整顿。

国民政府于 1928 年 10 月颁布 《神祠存废标准》,废除偶像崇拜和神祇信仰。同时制定《淫祠邪祀调查表》,要求各地区分寺观性质,填表上报,作为废除依据。由于道教神灵系统庞杂,有关规定并不明确,整顿之下,难免伤及无辜。


(二)宗教活动场所登记

国民政府于 1929年12 月,国民政府颁布 《监督寺庙条例》。至 1936年1月,国民政府颁布《寺庙登记规则》及其表格范式。

1930—1940 年代北平白云观发生两次住持危机事件,南京国民政府为贯彻条例、管理宗教事务积极插手其间。第一次住持危机发生于 1930 年 6 月,白云观未按社会局规定如期登记,住持陈明霦被社会局撤职,在被迫认捐后,陈复职。1936 年陈病逝,白云观面临择选新住持的问题,安世霖在官方帮助下暂时代理,至 1946 年,因内部纷争剧烈,最终酿成安世霖被烧死的惨剧。

如果说这是道教内部对于政府律令的应对,那么,苏皖两湖等地发生的多起对于寺观的冲击则是僧道中人不得不面对的 “法难”。



(三)宗教团体管理

国民政府颁布的 《人民团体组织方案》 《文化团体组织大纲》 《文化团体组织大纲施行细则》等,对宗教团体的管理做了相应规定。这些政策规定,宗教团体的组织和活动必须接受国民党的指导。宗教团体必须先经当地国民党高级党部核准许可,再呈请政府备案后才能成立。


(四)关于宣教活动管理

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寺庙管理条例》 《文化团体组织大纲》 《废除卜筮星相巫觋堪舆办法》 等条令。只要不违背官方意识形态(三民主义),国家法律对正常的宗教宣教活动是予以保护的,对涉及迷信和营利性的宗教活动则予以禁止和取缔,但 “迷信” “营利性宗教活动”和 “正常宗教活动”的界限是什么,并不明确。


(五)关于寺产管理

1929 年11月30日,国民政府立法院第63次会议通过 《监督寺庙条例》。这些律令确定了寺产管理的几条原则:其一,各级政府对寺庙只有监督权,并不能处置寺产,有利于保护寺产,防止寺产流失;其二,划定寺产与私产的界限,防止寺产转为私产;其三,界定寺庙的正当开支与非正当开支,防止僧道侵吞寺产;其四,确立寺产定期向政府报告的原则,防止僧道隐瞒或是随意处置寺产。但其中的 “该官署得革除其住持之职” “逐出寺庙” 等项,则为 “官权” 插手 “教权”留下打压空间。


(六)关于宗教教职人员管理

除了上述《寺庙管理条例》《监督寺庙条例》外,国民政府还发布《令禁止幼年剃度》等,规定僧道出家需呈报该管市县政府备案;肯定了僧道脱教还俗的自由;明令禁止未成年人剃度为僧道。


(七)关于宗教兴办慈善和公益事业管理
上述 《监督寺庙条例》中规定,“寺庙应按其财产情形,兴办公益或慈善事业”,还规定寺庙必须每年分两次向政府缴纳兴办公益慈善事业的款项。1932 年 9 月颁布的 《寺庙兴办公益慈善事业实施办法》 规定了出资标准;该标准受到广泛争议,后来国民政府批准中国佛教会拟具的《佛教寺庙兴办慈善公益事业规则》。

这些规定提高了年收入少的寺庙的出资标准,降低了年收入多的寺庙的出资标准,在收入不平衡的寺庙中争取达到平衡状态。这套标准将道教、佛教的慈善事业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对政府、社会事业有积极意义。


三、反迷信还是反宗教?——南京国民政府道教律令评析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为了改造社会文化,重塑国民观念,开展了一系列“训民” “洗心革面”的政治文化运动,包括庙产兴学运动、破除迷信运动、新生活运动等,其路径都是以国民党与国民政府为主导,以党员、官员、军人与学生为主力,以政府律令为规范,以运动式的宣传与武力为手段,使佛教道教被强制性纳入规范化的轨道,民间教派与民间信仰遭遇强制性的打压。如果假以时日,这些运动或许会促使中国出现一种全新的“国民”形象,但正如当时政治、经济、社会的现代化进程由于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而遭遇挫折一样,这些改造国人观念、塑造国民形象的运动也在抗战开始后渐渐淡化。

国民党努力 “训政”,有其良好的主观愿望,但在客观效果上,排除异己,破坏传统,所在多有,我们有必要把当时制订的道教律令,放在一个多重面相的历史环境与长时段的社会发展中加以分析评价。


(一)政府目的是将道教纳入法制轨道,进行法制化管理

南京国民政府在宗教管理机构、宗教团体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寺产管理、宗教活动管理、宗教兴办慈善和公益事业的管理等方面,基本上都制定了专门律令,相比以往,条文清晰、严密,具有可操作性,是法律建设上的进步,但仍有很大缺陷。

前文提到的 1930—1940年代北平白云观的两次危机,除了白云观的内部矛盾,政府对道教的监管不善也是这两次危机的重要原因,政府即使努力挽救,仍然避免不了惨剧的发生。至于在破除迷信运动中的暴力倾向,更容易撕裂社会。


(二)政府在道教治理问题上处于矛盾境地

国民党政府一方面宣称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一方面对中国的宗教和民间信仰进行整顿清理,乃至暴力压制。

在庙产兴学运动中,国民政府的相关律令,旨在抽提道教的教产来资助和发展新式国民教育,此外,还要求道教宫观开展慈善公益事业。缩减教产,实际上对道教是一种釜底抽薪的行为。至于破除迷信运动,因为中国的 “迷信”现象,多与道教有关,故道教所受伤害尤深。


(三)道教与迷信的界线模糊不清

在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针对道教佛教的条例中,几乎都有关于废除迷信的问题。问题是,国民政府对宗教与迷信没有加以清晰的区别,不顾社会现实情况,只是一味取缔、压制,最终结果往往适得其反。事实上,在当今港澳台与海外华人社区,一般城隍、土地、妈祖、碧霞元君、财神、王爷、临水夫人、金花娘娘等以往被视为 “迷信”的神灵均属道教系统。


在 “现代性”进程中,破除 “迷信”是为了提高社会文明程度,但在社会发展程度较低的阶段,强制取缔的结果往往与初衷大相径庭,甚至很容易将道教、佛教划归 “迷信”领域。长期以来,中国的宗教与民间信仰共融共生, “现代性”要在中国生根,势必要扫除守旧文化,含有贬义的 “迷信” 一词便成了一个得心应手的标签。

早在 1919 年 9 月,张东荪以《第三种文明》为题发表社论,称有史以来,“人类文明可分为三个时期,其中第一期,习惯与迷信的文明,是宗教的文明”。

当今也有学者指出,“迷信和宗教同是作为文化的产物,作为人们对于超自然、超人间异己支配力量的崇拜和信仰,不可能在短时期内趋于消亡,更不可能出现迷信已完全消亡而宗教却一枝独秀的境况。在其本质内核相通互融的基础之上,宗教和迷信将长期共生共存下去”。


不过,这位作者仍然使用了这一贬义性的 “标签”来称呼民间信仰,不妥。


(四)压制宗教(道教)的参与者身份特殊,并非普通市民、农民 

山东省政府成立后,为响应国民政府号召,刷新社会、塑造新政权的形象,在各地发起 “拉神”运动,军队、青年国民党人、知识分子到处拉神,将寺庙的城隍、菩萨们拉倒、清除,改建为政府驻地或文教机关。

1928 年,国民党第 46 师师长范熙绩在长山县开展大规模的拆除神像、破除迷信的活动。

同年6 月,国民党泗水县党部成立后,也把拆除城隍庙神像作为其第一项施政措施,旋即在警察弹压下,将城隍庙神像强行拉倒。

黄县的青年学生认为封建迷信是科学的大敌,使人思想僵化,阻碍社会进步,要破除迷信,必须将庙宇内的偶像彻底摧毁。

在县党部的策动下,县中学生发起拉庙运动,先由城隍拉起,除文庙、关庙外,所有境内各庙神像,悉数拉倒,将寺庙改建为文教机构。


从这一系列活动来看,破除迷信运动的参与者主体是军人、学生。对于普通民众来说,对鬼神及其物化的神像崇拜是其精神生活的核心内容之一,官方的拉神打鬼活动不可避免地遭到广大信徒的强烈反对,导致了基层民众与国民党政权的冲突。


(五)因地方政府执行政策有别,各地道教遭遇各异

训政伊始,国民党内部派系林立,地方实力派各拥山头。国民党政府为消释地方实力派势力,实现权力的高度集中,有效控制各省,最终确立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相结合的政治体制,做出了一系列努力。这种政治架构下的道教的遭遇,局面自然也是不同的:整体上是下滑趋势,发展无力,但个别地区情况较好(例如安徽安庆)。


(六)政教关系较为复杂

南京国民政府与道教间的关系,从法律层面来说,既有政教分离的特点,也有国家控制宗教的表现,还有政教之间相互认同、相互利用与相互对抗的一面。但在当时错综复杂、急剧变动的社会背景下,在具体执行中,法律往往让位于政治,理性屈服于狂热,而这正是我们应该看到的破除迷信运动的消极一面。


(七)道教越来越趋于民间化,发展自由度提高

基本上,民国时期的道教,从当时官方、后来学术研究的角度而言,处在衰落与复苏的交替之中,境况并不乐观;但当时的实际情况是,道教、佛教尽管遭遇表面上秉持民主共和与科学真理理念、实则以 “训政”集权的执政者的管控打压,民间社会拜佛崇道的活动依然盛行不衰。国民党的政治强力并没有完全触及广大农村和社会下层的生活与观念(抗战中断了这一进程),所以民间的宗教生活与信仰世界并没有真正得到改造。

我们也可以发现,面对变化动荡的时局,宗教都在进行不同程度的自我调整与改革,本身有着较强的调适能力。道教没有因为社会变动而消亡,反而逐渐适应社会,成为社会文化的一部分。